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入职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广西,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三、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五、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酬劳、违约责任等
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 被劳动教养的;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七、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人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 31 条支付)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支付员工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