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剧毒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门剧毒物品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剧毒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毒害品中所列的各种有机、无机神化物、氰化物以及生物碱类等剧毒品的总称
第三条 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保管、使用及押运剧毒物品的员工,必须责任性强、熟悉剧毒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剧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必须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第二章剧毒物品的采购第六条 购买剧毒物品的部门,应由生产、使用部门(车间、装置、讨论室、分析室等)提出采购计划,经公司负责人审核后购买
第七条 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向公安机关办理申请购买证
采购部门持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购证,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八条 严禁部门私自销售剧毒物品,严禁用剧毒物品换取其它物品
第三章剧毒物品的使用第九条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选择工作责任心强、经过专业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并接受保卫、安全、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使用部门领用剧毒物品时,应根据实际生产或科研需要配制一次溶液所需要的计量,填写《剧毒物品领用申请单》(见附件 1),交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凭批准后的申请单由专人去仓库领取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对配制的含有剧毒物品的溶液,使用完毕后,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乱放,也不得倒入下水道或任意埋挖处理,防止造成公害
第十二条 盛放或盛有剧毒品的容器、设备、装置,在未进行处置、消除危险状态前,禁止进行抢修或其他处理
使用部门对处置并消除毒性后的废水,必须做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凡因生产情况发生特别变化,所领用的剧毒物品数量有多余的,临时不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不得私自处理
第四章剧毒物品的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