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讨论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化工讨论院(所)安全管理暂行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 下同)中的安全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与落实各项安全法令、规程和条例,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在科研(含中试、试生产、小生产下同)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进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化工系统的讨论院(所)。第三条 各化工院(所)应重视安全科研,要为各项工作制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行安全、文明科研。第四条 安全科研重在预防。院(所)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实行一切可能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院(所)对科研、设计、建设和科研性生产,以及科技成果的转让推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安全法令、法规、规定、条例和标准。第二章 安全职责第一节基本原则第六条院(所)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要贯彻”管科研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文明的科研负责。第七条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院(所)每个职工都要在各自的岗位上,仔细履行安全职责。第八条院(所)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或安全领导小组。第九条 院(所)必须建立院(所)、讨论室(车间)、专题组(工段、班组)三级安全管理体系。院(所)长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室(车间)主任、专题组(工段、班组)长在管辖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各负全面责任。各级专职安技干部原则上应由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第十条院(所)长安全职责:1.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和法规,对本院(所)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副职和总工程师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订、修订和审批科研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奖惩条例、安全技术规定、安全技术实施计划及长远规划。3.组织全院(所)性的安全大检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组织有关单位整改。4.组织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一条 讨论室(车间)主任安全职责:1.对本室(车间)在科研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仔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劳动保护工作的法规、法令以及院(所)的制度。2 .组织制订和修订本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