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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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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25 年 9 月 2 日发布 根据 2025 年 12 月 6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09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适用本办法。本市城镇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人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包括下列方式: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交换; (四)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五)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六)以房地产清偿债务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地产转让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本市逐步建立房地产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本市房地产交易指导信息。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转让房屋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九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必须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后,方可转让。 第十条 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在建工程转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根据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以上。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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