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导游劳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为乙方完成年度旅游线路的导游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导游任务的详细情况和要求见附件。 第二条本合同的生效时间为: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为: 第三条在执行导游任务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导游业务中所需要的带团费用。 第四条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格履行导游员职责。 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或者未履行导游员职责的,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条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导游任务的劳动酬劳为: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动酬劳的时间为: 支付劳动酬劳的其他约定: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社会保险按以下方式办理: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缴纳。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本市规定承担社会保险费用,但甲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缴纳。 第七条甲乙双方除可以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如下: 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九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向旅行社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