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崔慕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事判决书 房刑初字第 00414 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慕民,男,出生于山东省鱼台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深圳丰祥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 20XX 年 10 月1 日被羁押,同年 11 月 13 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学记、陈思行,北京市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20XX]3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慕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XX 年 7 月 18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孔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宏勤、魏学明、周广福,被告人崔慕民及其辩护人张学记、陈思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慕民以已经被注销的深圳丰祥贸易公司的名义,分别于 2000 年 7 月 6 日与马德华签订承包北京市房山区官道镇南刘庄村养兔场的承包合同、于 2000 年 9 月 29 日与南刘庄村经济联合社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该村的场院作为养兔的场地。被告人崔慕民自称为北京丰祥兔业集团董事长,并对社会发布了招商简介,承诺投资者不参加饲养、不承担风险、分享固定利润。2000 年7 月至 10 月,被告人崔慕民以“深圳丰祥贸易公司”的名义,陆续与被害人王常胜康学和、张宏勤、张国瑞、魏学明、李华郭建平、高翠兰、张洪瑞、周广福签订合作养殖獭兔合同,合同约定,投资人投资后,使用一周年,退还本金,投资者不担风险,一周年分享与投资额相同的固定利润。被害人王常胜等人共投资万元。后因投资户发现被骗,向被告人崔慕民索要投资款,被告人崔慕民无法返还该款项,于20XX 年 4 月逃匿。后被害人陆续报案。被告人崔慕民于 20XX 年 10 月 1 日被湖北省麻城车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慕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审理中,被告人崔慕民辩解其与被害人只是合同纠纷,不存在犯罪问题。 辩护人张学记、陈思行的辩护意见为: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法渊源及其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犯罪归类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之所以犯罪化,根本原因就在于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业的正常监管秩序吸收公众资金虽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表象上极为相似,但只有借吸收公众资金非法从事银行信贷业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