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与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得意见》,为落实《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参照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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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评估对象
申请享受本市养老服务得人员
重点就是因伤病、残疾、年龄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持有明确医学诊断证明且预期自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含)以上生活不能自理得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锯鳗鲮
(一)申请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助残服务项目或补贴,以及评估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得人员
(二)申请运营补贴资助得养老服务机构内收住得人员
(三)申请享受本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待遇,或者居家上门医护服务项目得人员
(四)其她需要评估得人员与主动提出评估申请得老年人
第二条 评估机构
就是本市依法独立登记得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具有独立开展评估工作得专业人员、办公场所、服务设施,有条件安装全市统一得评估操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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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机构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遴选入围,并向全市公开入围机构名单,纳入市财政政府采购服务商名录,供各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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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入围机构服务质量、群众评价、考核评估等情况,建立入围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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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开展依评估结论而进行得服务工作
第三条 评估人员
评估机构内部依本办法规定程序对评估对象得能力情况与长期照护需求实施具体评估得人员,按工作类型分为评估员、评估督导员、评估结果审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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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评估对象申请而具体实施评估得人员
应具有从事养老、照护、康复服务 2 年以上经历之一,或者具有医学、护理学学历背景之一
经过民政部门培训且考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