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来源:污防处 时间:2025-05-30 点击量:[ 619]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管理,建立专业化、法律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25〕36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加快推动本市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资源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5〕47 号)和《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动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综合监管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发〔2025〕70号)等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执行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制度。 第三条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本办法的管理和监督。区县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市政市容委)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每半年应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开展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情况定期上报市市政市容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定期对餐饮服务单位申报排放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信息有误的及时督促其更正。 食品安全、环保、卫生、工商、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做好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排放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内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收运单位,并将收运单位及规定的处理场所报市市政市容委备案。 区县市政市容委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协调街道(乡镇)组织本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单位与有资质的收运单位签订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收运服务合同,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排放登记。 第五条纳入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法律规范管理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就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排放情况向所在地区的街道(乡镇)进行登记。 采纳委托方式收运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的餐饮服务单位登记内容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基本信息、餐厨垃圾和废弃油脂产生排放量、委托收运服务单位及最终处理去向等情况。 采纳就地处理方式处理餐厨垃圾的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