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国税局督办检查工作制度督办制度【摘要】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为进一步做好区局督办检查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法律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办检查的责任部门区局办公室是负责机关督办检查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办检查的工作内容(一) 上级及区局税收工作的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二) 主要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事项;(三) 局长办公会、局务会、专业会议定的事项;(四) 人大、政协有关税收工作的议提案;(五) 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六) 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七) 群众来信来访的调查处理需回复事项;(八) 批判、建议类事项;(九) 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一) 领导负责
督办检查是一种领导职能,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仔细对待
承办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领导指示 完成被督查工作,并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一切督查事项立项都要报请督查事项的分管领导批示;二是及时请示、定期汇报,主动争取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办结报告须经承办部门领导审核签字方能报出
(二) 部门协助
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办公室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领导分别抓政务和党务的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
在服务督查工作中办公室起参谋助手、协调信息反馈的作用,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按照领导批示和要求及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