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管理制度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和相关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一、仔细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卡或医疗证(住院患者应核对户簿或身份证)。遇就诊患者与参保身份不符合时,首诊医生应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卡、证上的身份进行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对车祸、打架斗殴、酗酒、工伤、自杀、自残、整容、镶牙、非病理流产等类病人不能享受医保、合作医疗政策待遇的,对不能确认外伤性质、原因的不得使用医疗保险卡、证直接办理门诊或住院减免,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违者除自行承担所减免金额外,另处所减免金额 5 倍扣款。二、 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证(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所在病区。三、严格执行《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与患者签订《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自行承担患者自费费用。四、严格根据《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业务院长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者承担。六、病历书写须法律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登记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损 害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原 因 。 违 者 , 每 例 处 罚 1.元。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 80%、中成药必须达到 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全院药占比(中药饮片除外)控制在 50%以内(含 50%),检查占比控制在 20%以内(含 20%),物理治疗占比控制在 5%以内(含 5%);每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