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摘要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另一方接受医疗服务并支付医疗费用的合同
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人员,我们称为医方;接受医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是病人,在此称为患方
特征医疗服务合同与其他类型服务合同相比较,因其给付的内容诊疗行为具有侵袭、 救命和专门的性质,以及给付对象具有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 医疗服务合同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具有资格限制性
因医疗服务关乎患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危,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得为之,故以证照制度排除未受教育、 训练者行医
因提供医疗服务需要专门知识,对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在资格上有严格的限制性
这种限制性主要表现在医师名称使用及医师业务资格两个方面
医师名称使用指非领有医师证书或 专科医师证书者,不得使用医师或专科医师名称;医师业务资格指不具合法医师资格者,被禁止擅自行医
二、 医疗服务合同可因强制缔约的方式成立
因医疗服务行为具有“救死扶伤、 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
关乎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对于患者请求诊疗的要约,医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即使患者要求诊疗的疾病不属于该医方的专业领域,也不能拒绝
表现在法律上,医方负有“强制缔约义务”
此外,在决定和变更合同内容上也对医方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三、 医疗服务的专门性和当事人在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时在地位上不具有对等性
作为医方的给付内容的医疗服务,要求高度专门性的知识和技术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医师是医学上的专家,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患者通常是缺乏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这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地位难以平等
患者不能约定诊疗的具体内容,只能期待医师出于良心和道德实施医学上认为是适当的诊疗
四、 医方尊重患方决定权
由于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门性,医方在履约过程中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