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制度为法律规范我院临床抗菌药物用药行为,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保障患者能得到最佳治疗效果
参照国家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1、严格掌握抗菌药物的适应症、禁忌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密切观察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情况,如有不良反应及时报告药剂科及医务处
2、严格掌握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和预防应用的指证
3、结合患者的临床病情,设计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法,包括给药剂量、疗程、间隔时间和途径
4、密切观察病人有无菌群失调情况,及时调整抗菌药物的使用
5、注重药物经济学,减少病人抗菌药物费用的支出
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的规定1、根据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药品价格等因素,参照“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xx 市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一级)、限制使用(二级)与特别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2、分级原则:(1)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2)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3) 特别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3、医师权限:具有处方权的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别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处方需经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