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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报废及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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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及赔偿制度一、报废:1.凡医疗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复、因技术落后无使用价值、损坏后无修复价值时,可按程序及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2.需报废的各种器材,必须经维修部门和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出具证明方可报废。3.大型设备仪器报废时,由使用科室写出该设备仪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报废理由的书面报告,由器械科、总务科组织鉴定作出评价,然后上报院长批准,方可办理报废手续。4.报废时由科室填写报废单,一式两份,随同物品一起送交器械科,办理报废手续。如因责任事故造成器材报废时,还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二、赔偿:1.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工作中不慎损坏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价的 50%赔偿。2.由于责任心不强,未按要求操作,造成仪器损坏,损坏机件价值 10 元以上,按 10%赔偿;10 元以下按 30%〜50%赔偿;1 万元以上者酌情讨论赔偿;丢失者按原价赔偿。仪器损坏后,非维修人员擅自修理,致使损坏加重时,均按此条规定处理。3.凡故意损坏低值易耗品,应按原价加倍赔偿,仪器设备的赔偿价格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确定。4.各类物品发生损坏后,对隐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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