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舞我院接收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法律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资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或物资等形式的支持和帮助。第三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四条 医院各科室必须以法人(医院)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各科室、职能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特别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事先报告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并纳入计财部统一管理使用。第五条 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及其增值均属于医院公共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第六条医院要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计财部负责每年要在办公网或板报至少公示一次。第七条 医院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不得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八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由监察部门会同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并报院领导集体审核同意后办理。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应当由医院相关归管理部门(货币资金由计财部,财产物资由国资办、药学部、总务部、设备部)协调捐赠人起草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资助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条 捐赠资助人应当依法履行协议,根据协议将捐赠资助财产交付医疗计财部或物资管理部门,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躲避财务监督。第十一条 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