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陪伴制度1
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序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陪伴适用原则:2
1 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 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3 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进展等情况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4 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5 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6 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7 有自杀倾向者
8 年龄过大(超过 75 岁以上),年龄过小(10 岁以下)者
9 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他患者
凡是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须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
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陪伴者须遵守下列规定:4
1 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2 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得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和饮酒,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
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宁静和清洁卫生
3 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 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5 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6 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陪伴人员如违犯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对危重抢救患者,须经医师同意后方可给予探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