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制度第一条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待遇的重要依据,各级领导必须给予重视
医院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劳资处负责,各部(医院)的考勤管理由综合处或指派专人负责
各处(班组)应指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考勤员,逐日仔细记载考勤
第二条考勤员职责1
按规定仔细、及时、准确地记载考勤
如实反映本单位考勤中的问题
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
及时汇总单位考勤结果上报
第三条记载考勤符号:出勤/、事假 X、病假△、旷工
、婚假+、丧假土、产假探亲假、公伤假夜班计划生育假看病倒休八
第四条 各部(医院)应在 25 日将当月考勤结果汇总报劳资财务部门核算工资奖金,季初 4 日前将当季考勤结果汇总报医院人事部劳资处
第五条事假1
职工遇事必须于工作日亲自办理的,应事先请假
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电报、书信、带信等方式请假
假满也应提前办理续假
基层管理人员、工人请假 3 天内,由部长审批,4 天以上由部门主管总经理审批
部门副职人员请假,由部门主管总经理(主任)审批
医院副总经理(副主任)请假,由医院主管总经理审批
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管理人员每季度累计事假不足 3 天照发工资,有薪事假可累计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享受有薪事假的管理人员,平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
零星加班不累计存休
有薪事假的天数:2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12 天;3 月至5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9 天;6 月至 9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6 天;9 月至 11 月底到医院工作的为 3 天;12 月到医院工作的不享受有薪事假
全年事假天数不足应享受有薪事假天数的按加班论
第六条病假1
因病或非因公受伤或凭合同医院病休证明准病假
非合同医院的病休证明经主管领导同意,也可确认病假
年累计病假超过半年、工龄满 8 年的职工按 75%计发工资;工龄满 3 年(含 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