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修理厂合作协议范本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进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同时为共同的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实现三方共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及其分支机构应信守合同,全面仔细地履行合作协议的内容。 (二)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双方的信誉、品牌和利益。 第二条、合作范围 (一)保险事故车辆的修理服务。 (二)保险车辆的维修保养优先服务。 (三)双方相互提供长久稳定的宣传渠道。 (四)乙方自有财产的保险。 (五)其它方面的合作。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乙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事项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二)甲方应按定损标准及时合理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取得客户认可。 (三)甲方对乙方提出的维修价格异议应及时处理;但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事后有关价格的异议。 (四)甲方应为乙方的有关业务人员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咨询服务,对乙方在具体业务中遇到的保险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提供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与联系。 (二)乙方应根据甲方定损项目和金额承修甲方承保的出险车辆,修理费用最终由甲方按甲方通用标准或与乙方事先的协议标准确定。 (三)乙方应该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假如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要求,则不进行更换,也不能将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坏项目向甲方要求定损。 (四)乙方对维修项目和价格有异议的,可在维修前向甲方提出,由甲方、乙方及被保险人友好协商处理。乙方在事先没有约定时,不得在车辆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再向甲方提出维修异议。 (五)修理质量保证承诺: 1、保证修理车辆的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 2、车辆修复后最低三个月的质量保证期。 (六)配件质量保证承诺: 1、不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 2、更换、修复配件三个月以上的质量保证期。 (七)公开性承诺: 1、向车主、保险公司公开维修项目清单。 2、车辆修理完毕,出厂前要求完整填写维修记录,并向车主解释出厂标准。 3、工时定额、工时费。 (八)乙方接受《损失确认书》中所确认的维修项目、方式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