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法律规范集团公司委托贷款投资管理行为,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证委托贷款资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指集团公司以货币、实物或其他资产对外进行的新增债权性投资或原有债权性投资的展期(不含债券投资,以下简称委贷),分为预算内委贷和预算外委贷
第三条预算内委贷是指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通过的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中列明的相关委贷投资
第四条预算外委贷是指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内未列入的委贷投资
第五条委贷投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政策性和流动性原则
第六条委贷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对象原则上为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拟参控股但尚未组建的公司,资本金临时以委托贷款形式注入的项目;(二)重点支持符合集团公司进展战略的项目;(三)项目效益好,能够按期还本付息;(四)对本金逾期或欠息项目以及集团公司拟退出的项目一般不再批准新增债权投资;(五)特别情况需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批准
第七条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是集团公司委贷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集团公司投资进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负责委贷资金申请的初步审查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办理委贷的发放、展期以及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内委贷投资/展期审批程序第九条各子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及年度财务预算编制统一要求,结合自身资金情况,年底计划编制时上报第二年度委贷资金申请
申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用途、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
必要时按要求报送相应项目基本情况、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效益预测、还款来源、担保及抵押风险状况等材料
第十条 投资进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对子公司委贷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审批程序,分别上报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债权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