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举报制度为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对 X 矿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有效遏制、减少 X 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事故等违法违规问题,督促仔细整改存在的隐患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受理范围1、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2、无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总经理(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含证照不全),仍从事原煤生产的;2、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齐全、工作不到位的;3、对实施关闭或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x矿,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4、违法开采,破坏国家资源,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5、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6、矿井通风、防瓦斯爆炸和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不符合《X 矿安全规程》要求的;7、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整改8、矿级领导未按规定跟班带班作业、下井检查的;9、矿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10、矿安监部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二)举报人及对象矿鼓舞社会各界群众(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举报人)对 x 矿的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进行举报
(三)举报受理举报、投诉地点设在安监科,举报受理电话:8192591
举报可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时要提供姓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举报人所举报的情况应具体明确,包括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
矿安检科设专人负责接待、核查、处理和奖励群众举报等日常工作
(四)核查对于群众举报案件,安检科要按程序及时核查与处理,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落实
(五)有关要求1、负责受理、办理举报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