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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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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局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更好地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和局属各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教育统一计划。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负责拟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考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完成,协助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业务工作。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必需的人员、资金。第六条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职责。第七条 各级安全教育培训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应包括:1、安排教育培训计划;2、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表;3、学员花名册、学员情况卡片、成绩登记表;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第八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安监局组织的专门培训合格取得任职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后方可任职。第九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第八条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和能力考核合格资格外,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20 小时安全管理知识再培训教育。各二级单位(包括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工程局组织培训或送地方安全主管行政部门参加安全培训。第十条 非技术人员、设备管理人员等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不少于 12 小时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教育。局机关管理岗位人员由工程局负责组织培训,各项目管理岗位人员和外协队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各二级单位或项目部自行组织培训。第四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新入厂人员(包括民工、合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第十二条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特别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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