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处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全面负责人力资源处各项工作,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人力资源处处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煤矿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避灾路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必备知识。一、岗位职责第 1 条在分管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处的各项工作,对本处工作全面负责。第 2 条 仔细落实各项劳动工资政策,保证正确贯彻执行。第 3 条及时提出对工人的处分或撤销处分意见。第 4 条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对劳保福利、工具的发放和假期的批准提出意见。第 5 条配合有关单位对各项奖金、津贴、工资进行审批。第 6 条 参加公司的年、季、月生产和劳动组合长远规划的编制,并根据计划和规划及时提出全公司劳动组织安排计划和意见。第 7 条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及技术职称评定审核工作。第 8 条负责组织学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Xxx (单位)公司并按时组织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查体工作。第 9 条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第 10 条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1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人力资源处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4)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2 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人力资源处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2)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