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 2 条监督矿行政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落实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督促解决劳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
第 3 条定期分析讨论安全生产状况,参加矿行政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加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对劳动保护决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4 条参加矿劳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听取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第 5 条宣传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矿井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教育职工遵章守纪,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的技术协作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协助行政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第 6 条组织或协同矿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建立档案,督促整改;监督检查新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的执行
第 7 条参加工伤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监督协助矿井实行防范措施
第 8 条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合法权益
第 9 条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向矿井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实行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如无效,要支持或组织职工实行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第 10 条 监督矿根据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 11 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问题严重的,下达《限期解决问题通知单》,要求限期解决;对拒不执行的,建议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