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工区安全副区长掘进工区安全副区长是工区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协助区长抓好工区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安全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必须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工区区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掘进工作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第 2 条 积极配合区长开展相关工作,仔细组织各班组人员完成分工工作。第 3 条 在工区区长未在岗位时,安全副区长应承担工区安全责任。第 4 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建议或意见。第 5 条 常常深化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区长汇报。第 6 条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安全管理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第 7 条严格执行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制度,对生产作业现场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负责安排整改落实及验收,并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第 8 条负责不定期对现场安全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抓好自查自纠工作。第 9 条协助工区党政领导开展好各类安全活动,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按章作业。第 10 条负责对本工区“三违”人员进行考核帮教,重点管理,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发生。第 11 条协助区长组织工区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 12 条 及时汇报各类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 13 条协助区长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现场职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强对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督促接害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查处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进行生产的行为。第 14 条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二、责任追究第 15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安全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实行措施的;(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6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安全副区长降级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