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材料押运员爆破材料押运员是矿用炸药、雷管押运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责,必须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规定
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押运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负责爆破材料从副井卸车到井下爆破材料库入库工作
第 2 条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矿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第 3 条押运员要熟悉掌握爆炸物品的性能和应急措施
第 4 条押运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 5 条必须轻拿轻放,严禁发生投抛、震动、撞击、摩擦、拖拽和坠落现象
第 6 条运送炸药、电雷管的矿车或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车运输
第 7 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卸和运输爆炸物品时不得携带火种
第 8 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1)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2)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内,不得有人员;Xxx (单位)公司(3) 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 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 4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不震动;(4) 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5) 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第 9 条 入库的爆炸物品必须严格登记签名
第 10 条履行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1) 按时参加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学习和培训;(2) 按时参加职业健康查体;(3) 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保障职业健康
第 11 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爆破材料管理工负直接责任(1) 未持证上岗的;(2) 违反运送许可事项的;(3) 违反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混装爆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