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把钩工立井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直接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三大规程”,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立井把钩工要服从管理,保证在操作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法律规范,杜绝“三违”作业
第 2 条 绞车运行期间必须精力集中,随时凝视指示信号、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安全门、罐帘、钢丝绳等设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实行措施
第 3 条不准非工作人员在井房内逗留,严禁任何人在井往井下扒瞧,严禁向井筒内丢弃物品
第 4 条人员不得与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蚀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 5 条交接班及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第 6 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第 7 条升降爆炸材料时,必须事先与井上下把钩工联系,并经当日矿级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装罐
严禁在井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 8 条 乘罐人数不得超过规定人员;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 9 条 升降人员时,进车侧的阻车器必须闭合,一切车辆停止往井筒方向运动
第 10 条 升降人员上下罐时必须是一侧进罐、另一侧出罐,不准两侧同时上下
第 11 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不得出现漏填漏记现象
第 12 条落实本岗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职责
(1)按时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和学习;(2)必须熟知现场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熟知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方法
(3)进入现场作业前必须佩戴完好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毛巾、防尘罩等劳动保护用品,预防职业病发生
第 13 条具体落实本岗位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
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立井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作业或冒险蛮干的;(2)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