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办公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福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保证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第二章总经理办公会与会人员第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办召集。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董事长特别助理,上述人员具有表决权。与会议所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无表决权,在议案表决时须离场。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月例会、季度分析会、半年度分析会、年度总结会。第六条 月例会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月 7 日和 21 日上午 9:召开;季度和半年度分析会原则上季末和半年末 20 日内召开,年度总结会视公司情况适时召开。第七条 遇特别情况时,总经理可临时召集办公会议。(1)董事长提出时;(2)总经理认为必要时;(3)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4)二名以上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提议的决策或需要沟通协调的事项;(5)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一天应向总经理请假,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授权人参加会议,并由授权人行使表决权。第三章总经理办公会议事程序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办承办会务事项。第十条 专项议案提前 2 天提交总经办,总经办汇总后提请总经理,经审批后提前 1 天分发参会人员。第十一条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讨论讨论的议题,应做到准备充分、材料详实。对需要会议决策的事项,提交议题的参会人员及相关部门需仔细调查讨论,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可供选择的预案或建议。第十二条 会议由总经理主持,也可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参会人员主持。第十三条 每项议题由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做主题发言,要阐明议题的主要内容和主导意见。总经理办公会的主持人应充分调动与会人员的积极性,使各位参会人员对所讨论的议题充分表达意见。第十四条如参会成员对议案无异议,属于一致通过,由参会人员签署书面同意意见。第十五条 如遇到意见明显分歧,主持人可建议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讨论、交换意见后再议。如提案人坚持采纳表决,则实施投票表决程序,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按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决策原则,由参会人员签署书面同意或反对意见。第十六条 未通过议案待补充材料后再议和表决,表决三次未通过议案不再进行表决,由参会人员签署书面同意或反对意见。第十七条 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