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存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控股公司《关于存货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包括委托加工、代修存货。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所有存货进行有效、可控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财务部是存货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存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五条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业务部)是存货实物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仓储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详见《仓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营销部门是存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存货的入库验收、异议处理,储存期间的数量核对和质量维护,出库的数量确认及定期查库。第七条 工程部物流中心负责严格履行储存物资收、发货操作流程,督促货主单位及时处理锈蚀物资和零星桩脚,定期盘点清查储存物资。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经营品种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纳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法律规范存货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2. 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宜,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晰;3.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流程应当清楚,对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1. 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2. 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3. 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4. 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5. 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第三章存货确认、计量和会计核算第十条存货确认:存货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第十一条 存货的计量: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 号存货》要求,对企业存货进行可靠计量,保证存货计量完整、可靠。第十二条存货的会计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发出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当反映存货的特点及企业内部存货流转的管理方式,防止通过人为调节存货计价方法操纵当期损益。第十三条 存货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