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存货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控股公司《关于存货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代销、代管存货,包括委托加工、代修存货
第三条本办法旨在对公司经营业务的所有存货进行有效、可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 财务部是存货核算和资金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存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业务管理部(以下简称业务部)是存货实物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仓储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详见《仓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营销部门是存货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存货的入库验收、异议处理,储存期间的数量核对和质量维护,出库的数量确认及定期查库
第七条 工程部物流中心负责严格履行储存物资收、发货操作流程,督促货主单位及时处理锈蚀物资和零星桩脚,定期盘点清查储存物资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经营品种的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纳先进的存货管理技术和方法、法律规范存货管理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职责分工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2
存货请购依据应当充分适宜,请购事项和审批程序应当明晰;3
存货采购、验收、领用、盘点、处置流程应当清楚,对供应商的选择、存货验收、存货保管及重要存货的接触条件、内部调剂、盘点和处置的原则及程序应当有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存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存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1
存货的请购与审批,审批与执行;2
存货的采购与验收、付款;3
存货的保管与相关会计记录;4
存货发出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5
存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申请与会计记录
第三章存货确认、计量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