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制度1
目的为法律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相关方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 高处作业的定义与分类(1)本制度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2m )位置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别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 2 米(含 2 米)以上 30 米以下(不含 30米)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别高处作业;在作业基准面 30 米(含 30 米)以上的高处作业、高温或低温、雨雪天气、夜间、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突发灾害抢救、有限空间内等环境进行的高空作业及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2 高处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标准》
进行高处作业需向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一般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审批,特别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检查确认后,公司主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批
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
3 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1)凡是坠落高度在 2 米以上(含 2 米)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度虽不足 2 米,但作业地段的下面是坡度大于 45
的斜坡,附近有坑、井、有转动设备或堆放容易伤人的物品,工作条件特别(风雪天气),有机械震动的地方,在有毒气体存在的房内工作时,均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执行
(2)在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梯或安全网(强度合格)等防护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暴雨或雷电天气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合格,并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准及酒后等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进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