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
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 2 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
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 3 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
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第 4 条:调配(一) 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常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
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 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 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常常教育,督促平常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
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四) 车辆原则上实行定人定车管理,以加强车辆的保管维护,如需临时调配应进行详细的交接手续
(五) 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 5 条:车辆调度(一) 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
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 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别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
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
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