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软件许可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举产品委员会 为保证行业推举产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信誉、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电源行业推举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协议有效期内获得中国电源行业推举产品证书的所有产品。 二、权利和义务 乙方: 1.及时向获得证书的甲方颁发中国电源行业推举产品证书,审批甲方标志印制申请。 2.监督和指导甲方正确宣传和使用证书和标志。 3.在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证书有效性的确认,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甲方证书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换、暂停、撤消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消或注销结果予以公布。特别情况下(如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乙方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甲方: 1.使用证书和标志的范围: a)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产品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 b)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标志; c)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推举产品证书; d)不得在非获得证书产品上使用推举产品标志。 2.获得证书的产品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粘贴一枚推举产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监察部门及乙方推举产品机构的市场监督。 3.推举产品标志由乙方统一规定样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中国电源行业推举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4.甲方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的推举产品标志,应注明证书编号。 5.自行印制的粘贴在产品外观或外包装物上的推举产品标志和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的推举产品标志,甲方须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6.甲方应建立推举产品标志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时应书面报告推举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获证产品生产情况和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 7.当推举产品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后,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停止推举产品标志的使用。在推举产品证书被撤消或注销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