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 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 1000-1500 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 100 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 2 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 200 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账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 500 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 3000 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 100 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 400 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 交货: (1)交货方式:a.FoB 离库装船交货 B.库内转移 c.管道输送 d.FoB 离船过验 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 14:00 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收货方式 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 14:00 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 B.数量 c.拟交货方式 d.拟交货地点 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 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 16:30 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近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