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法律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印刷经营行为,健全承接印刷品管理制度,促进印刷业健康进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特制定本项规定。第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执行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负责,严格把关,建档立卷,以备查验。第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经营者建立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第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承印验证制度第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刷各种印刷品时,应当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前款所指的证明文件包括印刷委托书或者委托印刷证明、准印证、《出版许可证》、《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经营资格证书明、营业执照以及委印人的资格证书明等。第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长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出版单位公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原件。《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必须加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和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的备案专用章。第九条 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包括重印、加印)、装订各工序不在同一印刷企业的,必须分别向各接受委托印刷企业开具《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第十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并收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