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劳动合同法(8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印度劳动合同法1(1970 年第 1 号)第一章序言 1.简称、范围、日期、实施 (1)本法称为 1970 年劳动合同(调节和废除)法。 (2)本法在全印度范围内实施。 (3)本法由中央政府通过政府公告宣布规定的实施日期和不同规则的不同实施日期。(4)本法适用于:(a)每一个雇佣 20 个以上的或在此之前的 12 个月里的任何一天雇佣 20 个以上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人的企业;(b)每一个雇佣或在此之前的 12 个月里的任何一天雇佣 20 个以上工人的承包商。 但是本法也可适用于雇佣 20 人以下的企业或承包商,然而,主管当局必须在两个月以前将其意图通过政府公告公布于众。 (5) (a)本法对属间歇性或临时性工作的企业不适用。 (b)假如对某一企业的工作是否属于间歇性或临时性发生争议,主管当局应当会同中央顾问委员会或邦顾问委员会共同作出最后决定。解释 在本项中,一个企业的工作在下述情况下不属间歇性:(i)在此之前 12 个月中工作超过 120 天的,或 (ii)属于季节性工作,并在一年中工作 60 天以上的。 2.定义1 本法旨在对某些企业工人的雇佣、劳动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有关事项作出规定。1970 年第 30 号。1970年 9 月 5 日批准通过。 (1)在本法中,除特别情况外: (a)“主管当局”系指: 1)和中央政府有关的: (i)任何一个从属于由中央政府经营或由中央政府领导的工业的企业,或任何一个受到类似的控制的或从属于由中央政府代表本法指定的工业的企业,或 (ii)任何铁路、兵站委员会、主要港口、矿场或油田的任何企业,或 (iii)银行或保险公司的任何企业; 2)其他企业所在地的邦政府; (b)一个工人在经过或不经过企业主批准,被承包商雇佣或通过承包商受到雇佣后,为该企业工作或从事与该企业有联系的工作,亦被看作是“订立合同的工人”; (c)企业的“承包商”系指为该企业做出某种贡献的人,这类贡献并不仅仅是为该企业提供物品或产品,而是通过订立合同的工人为企业做出贡献或向订立合同的工人提供该企业的任何工作。“承包商”也包括转包商; (d)“受到控制的工业”系指任何一个受到工会控制的、并由中央法令宣布这种控制是符合大众利益的工业; (e)“机构(企业)’’系指: (i)政府或地方政府的任何一个办事处或部门,或 (ii)任何一个从事工业、贸易、商业、生产或职业活动的场所; (f)“规定的”系指由本法的法令所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