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得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得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得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得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得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得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得单位,只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得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得其她危险废物。第四条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得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得审批颁发。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区得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进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善价格与收费机制,保障设施得正常运行。鼓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根据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与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得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得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得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得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二章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得条件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或者利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 3 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 3 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验得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法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