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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飞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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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飞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 原告陈飞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20XX)黔法行赔初字第 7 号 原告陈飞,男,生于 1985 年 1 月 20 日,土家族,重庆市黔江区人,个体经商,住(略)。 委托代理人庞俊超、勾心忠,重庆市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熊大鹏,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李炳森、孙必海,黔江区中心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飞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市政管理监察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原告于 20XX 年12 月 3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XX 年 12 月 3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XX 年 12 月 24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庞俊超、勾心忠被告区市政监察大队的委托代理人李炳森孙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飞诉称,20XX 年 8 月 31 日上午8 时许,被告工作人员陈浩、佘志文、罗斌、谭杰在城东办事处北门路口进行市场管理时,因原告陈飞将车停靠此处公路边销售香蕉,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后,便责令原告在 10 分钟内搬走。由于原告的香蕉数量多,在 10 分钟内未能全部搬走,遭到被告工作人员野蛮斥责。原告质问要做什么,这时被告四个工作人员一拥而上,对原告一阵拳打脚踢。在一旁的龚正英见自己的外孙被打倒在地即上前劝阻,被被告工作人员用秤砣砸中右臂致使粉碎性骨折。之后又对原告进行殴打。直至 110 警察接到报警赶到现场后,原告才免遭继续损害。原告受伤后被送到黔江中心医院救治,住院治疗 14 天后出院。原告住院期间,为避开库存香蕉损失扩大,原告请人管理销售香蕉但因受请人不熟悉香蕉的保管与销售,致使库存香蕉销售不畅而大量腐烂,由此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出院后于 07 年9 月 26 日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确认致伤原告的行为违法,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赔偿,据此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元、护理费 420元、误工费元、住院生活补助费 168 元及财产损失,共计元。 被告区市政监察大队辩称,原告提起的系单行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被告在 07 年 8 月 31 日的执法过程中无违法事实存在,其工作人员在遭到辱骂后发生纠纷产生的人身损害属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属民法调整范围;原告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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