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和扩大投入,切实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临沂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重点项目、县重点前期工作项目(以下统称为“县重点项目”)的管理
县重点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在我县建设的重点项目和列入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调度的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县重点项目:(一)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二)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较大影响的高新技术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三)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农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四)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五)总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和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六)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项目;(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八)申报县重点前期工作项目总投资需 5000 万元以上
第四条 县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按规定开展项目土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并领取土地使用证,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符合信贷、安全管理、城乡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建设资金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市重点前期工作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
第五条 县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负责县重点项目的综合指导、协调和管理
县政府办公室、发改、经信、监察、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招商、安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指导、管理、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