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站区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三、内容第一条重要生产现场包括:宣和电站运行场所及所有厂区、宣和电站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现场。第二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必要情况下应该进行登记签名。第三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项有关规定。第四条运行地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为当值值长,除运行场所外的其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为站所保卫处人员。第五条任何外来人员不得操作重要生产现场的设备,包括电站非运行当值进入运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改变重要生产现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检修需要,需进行申请,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由当值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大坝由专责人员进行操作),特别情况下确实需由检试人员对在检修状态下的设备进行试验操作的,则需经过当值值长同意,且指派专人在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方可执行。第六条在特别时间段,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安全发电,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产现场安全保卫等级,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第七条在发现有人员威胁到重要生产现场的安全的情况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危险人员进行驱离,遇到故意闹事人群,应立即报警。第八条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第九条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第十条分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分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假如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第十二条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别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各站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公里。第十四条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分公司各站所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第十五条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第十六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