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作 开 发 房 地 产合同书二 OO 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书甲方:海南扶贫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乙方:海南善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海外大厦法定代表人:郭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本着真诚合作、共同进展、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合作开发建设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北侧地块房地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土地及其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双方本次合作开发的项目暂定名称为 “园丁佳苑”,最终名称以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项目”)。2、项目位置本项目占用的土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白水塘北侧,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海口市国用(籍)字第 Q1734 号和海口市国用(籍)字第 Q1735 号,四至坐标见《土地使用权界址坐标表》。3、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生活用地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91173.1 平方米(约合 136.76 亩),甲方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项目用地面积和用地性质按市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为准。4、项目规划内容本项目用地规划指标根据海口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为准,作为双方合作项目建设指标。 第二条、合作方式1、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内容的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参加项目开发建设和监督经营管理。2、乙方提供本项目除土地地价之外的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并负责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工作。乙方提供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所需的全部建筑、设施设备及安装资金,本项目的勘察、规划设计、环境、绿化、消防、环保、人防、小区道路等报建及建设费用,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3、乙方承担项目销售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广告费用、委托销售代理费及其他为销售房屋而支出的费用。4、本项目以双方的名义共同开发建设,并根据约定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及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双方所付税费从双方应分得的收入中直接扣除,从共管账户中统一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约定比例分配未销售完毕的房屋。第三条、合作利益分配和税费承担1、合作项目销售期间,根据甲方占 20% 、乙方占 80% 的比例分配房屋销售收入,按同样比例承担政府依法收取的税费。2、乙方销售房屋时,销售款进入由双方共同监管的专门帐户,在预留应向政府缴纳的各项税费后按实际发生的销售收入定期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时间另行约定)。销售期满后,双方进行统一结算。3、经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