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实施细则1
目的为引导工业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指导企业科学地评价品牌培育能力和绩效,持续改进企业品牌培育工作,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品牌管理体系有效运行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评价指南"〔以下简称"评价指南"〕在外部评价中的应用原则,不是对"评价指南"容的补充
适用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工业企业品牌管理体系所开展的外部评价活动
对企业实施品牌管理体系所开展的自我评价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品牌管理体系的外部评价成功的品牌管理体系外部评价应包括以下活动:a)组建评审组;b)筹划评价活动;c)受理评价申请;d)实施评价;e)反响评价情况
组建评审组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委托评价活动组织单位组建评审组
评审组成员应签署责任书,声明与被评价企业明确及潜在的责任关系,遵守回避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并承诺保守被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
评审组召开预备会议,对评价程序及评价准则等容进展沟通沟通,保证评价结果的水平一致性
筹划评价活动评审组对评价活动进展筹划,明确评价活动的围、时间、职责、程序和评价准则,形成评价工作方案,并编制评价所需工作文件
受理评价申请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受理被评价企业的评价申请,并承受申报资料
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根本条件:a)具申请有合法经营的主体地位;b)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并开展自我评价活动;c)能够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资料;d)在商业秘密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自愿沟通分享品牌培育的经历和案例;e)在需要现场评价时,提供相关条件
申请评价的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a)"品牌管理手册"或其他说明品牌管理体系的文件〔以下简称"手册"〕;b)"品牌管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c)相关证实性材料
评价活动组织单位对申请资料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