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人民币久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管理,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节约本行管理成本,法律规范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省商业银行系统人民币久悬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久悬银行账户的界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久悬银行账户,是指超过一定期限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结息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下同),且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的账户
具体包括以下账户:(一)单位久悬银行账户,是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余额在人民币 10000 元(含)以下,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的账户
(二)个人久悬银行账户,是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余额在人民币 50 元(含)以下,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的账户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纳入久悬银行账户管理:(一)处于挂失、止付、冻结等非正常状态的银行结算账户;(二)有外币存款余额的个人活期一本通账户;(三)卡内有未结清定期存款的银行卡账户;(四)财政性存款账户;(五)社保卡、市民卡等民生类账户;(六)签约有理财、银证通、大额存单、财税库银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久悬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第四条 符合纳入久悬银行账户管理的银行账户按季结转
第五条 久悬银行账户按原存款账户分户明细纳入《久悬未取款项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账户自转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之日起,超过五年(含)仍未支取的款项转入“营业外收入”,同时计入表外“已转营业外久悬款项” 科目
第七条 久悬银行账户登记簿应永久保管
第八条 可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久悬银行账户进行核对,确保久悬银行账户账簿相符
第四章 久悬银行账户的清理管理第九条 单位银行账户的清理(一)每季度末月 15 日系统对符合久悬银行账户条件的单位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