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注册委托代理合同甲方(转让人): 茂名市信翼化工有限公司乙方(受让人): 加拿大硅酮有限公司丙方(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有鉴于甲方保证其是在第 01 类商品上注册的第 3782604 号“ CSI 及图 ”商标(以下称题述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有鉴于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已就乙方受让由甲方注册的题述商标达成商标转让协议;现甲方、乙方与丙方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办理题述商标转让注册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一、甲方、乙方共同委托丙方代理有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题述商标的转让注册事宜。二、甲乙双方有义务向丙方提供办理商标转让注册事宜所需的一切文件与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1.甲方/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4.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商标转让注册授权委托书。三、甲方与乙方向丙方保证其所提供文件及手续的真实性、有效性、完备性。假如由于甲方或/及乙方提供文件或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及商标局的要求,导致所委托事项的办理出现迟延、失败等情形的,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表明丙方对前述情形的发生有过错。四、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与/或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商标转让注册规费 2000 元及丙方的代理费用 1000 元付给丙方/汇至丙方指定的帐号。五、丙方应当自收到甲乙双方提供的有关题述商标转让的文件及手续齐备之日起 7 日内向商标局代为办理题述商标的转让注册事宜。六、丙方有义务就商标局通知/公告的有关题述商标转让的事项及时通知甲方与乙方。七、甲方与/或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支付有关费用的,丙方有权暂停办理题述商标的转让注册事宜;甲方与/或乙方逾期 3 天未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有关费用的,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办公场地租赁合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一、出租办公场所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 8 号 19 楼,建筑面积为 300 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二、合租期限:1、租期自 2025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