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职工考勤与请休假管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中心考勤与请休假制度,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为考查职工出勤情况而实行的一种劳动检查制度
第三条请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计划生育假、哺乳假、公(工)伤假、丧假等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全体在职职工
第二章 考勤第五条考勤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考核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加强中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六条中心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七条考勤工作以处室为单位,各处室明确一到两名考勤员,并要有一名领导负责考勤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考勤监督
第八条考勤员应由办事公正,遵纪守法,工作仔细负责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考勤员应以身作则,严格考勤制度,仔细考勤
考勤表要根据规定填写清楚,每月将结果在处室内部公布,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表由部门领导签字)报人事处
第十条 迟到、早退以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超出规定时间均按迟到、早退论处
第十一条 迟到是指职工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视为迟到(因特别情况导致迟到的,应第一时间告知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并同意);早退是指在不向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下班之前提前离开单位视为早退;每月无故迟到和早退累计 3 次的,按缺勤 1 日处理,扣发 1 日工资,一年累计缺勤 10 日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及年终奖励
第十二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事先又未经部门领导批准,在工作时间内未到工作岗位上班,均属旷工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超过 15 天的含15 天),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 15天的或一年累计超过 30 天的,可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工资收入与考勤结果挂钩,当月工资收入根据上月考勤结果核算
第十四条日常考勤制度将作为部门和个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