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协议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固话)(手机) 鉴于甲方根据宁办发[2025]42 号文具有对县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权利和职责,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广宁县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将位于(包括设施,地面状况,墙壁质量)出租给乙方使用,总面积平方米
乙方可将上述租赁物用于商业、居住、办公、仓储之用,但由于改变使用性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手续办理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交付时双方对基础设施的状况以交接单的形式签字确认,并可附照片
对分期交付的,分期交接确认
第四条租金 本租赁物第一、二年租金按中标成交价元/月
从第三年起租金递增%,即第三年租金元/月,第四年租金元/月,第五年租金元/月
第五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租赁物的租金按月收取,由乙方在每月第日前将租金存入甲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 甲方收到租金后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开具正式发票给乙方
乙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凭银行现金缴款单或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向甲方开取正式发票
乙方若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加收应缴金额的 5‰滞纳金
第六条租赁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直接将乙方参加公开竞价所交纳的竞投保证金元(人民币_____万元正)转为履约保证金
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致使租赁物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