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6 页)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
精益求精,善益求善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1.本规则各条适用于在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各条不阻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订的特别规定的实施
这种特别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各条
3.本规则各条,不阻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订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或信号灯的任何特别规定的实施
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号灯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别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须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就不能不影响其特别功能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所要求的规定
第二条 责任 1.本规则各条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别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各条规定时,应适当考虑到,为避开紧迫危险而须背离本规则各条规定的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及任何特别情况,其中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
第三条 一般定义 除其他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舶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动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动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