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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补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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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03 年 5 月 31 日格林尼治时间1 0 点 30 分(北京时间18点 30 分),在距丹麦博恩霍尔姆岛以北4海里得海域,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所属得“富山海轮”与一条波兰所属塞浦路斯船籍得集装箱船相撞,外轮撞到“富山海轮”左舷一、二舱之间,导致生活舱突然大量进水,“富山海轮”沉没,船上2 7 名船员获救。“富山海轮”船员离船前,封闭了船舶上所有得油路,避开了原油外溢造成严重得海域污染。“富山海轮”载有 6、6万吨化肥,货主就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货物保险金额为 870 万美元。“富山海轮”船体保险金额为 2050 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是“富山海轮”船体、货物得独家保险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后,进行了再保险。“富山海轮”运载得货物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迅速与国际再保险经纪人与再保险人取得联系,启动应急理赔程序,聘请律师等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勘验定损,协助船东开展救助。“富山海轮”出险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2 00 3 年6月 6 日决定预付赔款 7000 万人民币。“富山海轮”船体与货物保险金额为 292 0万美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估计赔付金额在 2 亿元人民币左右,创我国国内海损赔付之最。【法律问题】本案涉及哪些民事关系?根据我国得法律,这些民事关系就是否就是涉外民事关系?【参考结论】“富山海轮”海难事件引发一系列得民事关系,主要有:(1) “富山海轮”与波兰所属塞浦路斯籍集装箱船相撞引发得侵权损害赔偿关系;(2) “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得灭失赔偿关系;(3) “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得保险标得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4)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得国际货物买卖保险标得物遇险灭失赔偿关系;(5)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外国再保险公司之间得国际货物买卖再保险关系;(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海损理赔后,与肇事责任方得代位求偿关系;(7) “富山海轮”原油泄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得侵权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得规定,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评析】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 988 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得意见(试行)》第 178 条,上述民事关系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对于“富山海轮”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之间得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标得物灭失赔偿关系,“富山海轮”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得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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