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开展,加强和规公共图书馆根底设施建立,提高建立工程的决策水平,加速公共图书馆建立的标准化、规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满足人民群众根本的知识、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立工程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工程建立、投资水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共图书馆建立工程建议书及可行性讨论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立工程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立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
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立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共图书馆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公共图书馆建立属于公共文化效劳根底设施建立,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立规划,纳入政府投资方案
第五条公共图书馆建立应贯彻执行国家开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立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以中小型图书馆为根底,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效劳网络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根据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展建立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建立工程宜一次规划建成
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开展余地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建立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规、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工程构成与选址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效劳人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席指标为根本依据,兼顾效劳功能、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开展水平确定
效劳人是指公共图书馆效劳围的常住人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
其建立规模与效劳人数量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