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租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 156,000 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 55,836 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 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 12,000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20 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 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 2,290.86 元(2025 年 01 月至 03 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4 月 20 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 XXX 镇 XXX 北路 XXX 号、XXY 号和 XXZ 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 XXX、叶 XXX.该房屋的租期为 2025 年 4 月 20 日至2025 年 5 月 31 日止,其中,2025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36,000 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8、11、2、5 月份的 20 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 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 2025 年 4 月09 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