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与国行业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GBJ 208-83 一 九 八 三 年 五 月 五 日 北 京第一章 总则1、0、1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防水工程得施工及验收
1、0、2 在地下防水工程中,凡需交叉进行其它工程施工时,除应符合本法律规范规定外,对本法律规范为作规定得事项,尚应按现行得其它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法律规范执行
1、0、3 地下防水工程得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本法律规范得规定
1、0、4 各种原材料,制品与配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须符合现行得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得规定、使用前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作好记录
各种拌与物得配合成分与调制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参照本法律规范附录与有关技术标准通过试验确定
1、0、5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得《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与劳动部颁发得《关于防止沥青中毒得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安全防火得专门规定
第二章 地下防水工程第一节 一般规定2、1、1 地下防水工程得防水混凝土结构、各种防水层及渗排水与盲沟排水均应在地基或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2、1、2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应继续做好排水工作,并符合下列规定:一、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地下水位应降低至防水工程底部最底标高以下,不小于 300 毫米,直至防水工程全部完成为止;二、基坑周围得地面水必须排除或控制,不得流入基坑;三、基坑中不应积水,如有积水,应予排除,严禁带水或带泥浆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四、排水时应避开基土流失
2、1、3 采纳水泵从基坑内排水降低地下水位时,集水井宜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边线以外,并根据土质量情况选择适当距离,并不得破坏基坑及基坑附近得土层结构
如防水工程得底面面积较大,为了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必须将集水井设置在防水工程底平面以内时,应采纳可与防水层紧密连接得集水井筒,并在排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