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为深化推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原则 工作目标 到 20XX 年底,在全县初步建立覆盖城乡、管理健全、运行法律规范,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基本原则 1.政府救助为主,社会互助、慈善救助为补充; 2.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3.属地管理,突出重点,分类施救; 4.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 二、救助范围和对象 救助对象 本辖区内持有常驻户口的以下居民: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五保供养对象; 3.重点优抚对象; 4.因患有各系统重大疾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突发事件住院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特别困难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对象中的前三类人员享受除临时救助以外的救助方式,第四类人员只享受临时救助方式。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预防等发生的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损害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偿责任的; 4.自请医生、婚检、抢救车费等。 三、救助方式和标准 以住院救助和特别慢性病门诊救助为主,兼顾慢性病门诊救助和临时救助,救助资金原则上 60%要用于住院救助。 住院救助。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按个人自理费用的 60%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 10000 元;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 80%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相同比例进行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00 元;城镇低保中“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住院,经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用在 15000 元年封顶线以内全额救助,超出封顶线部分按50%比例救助。 门诊慢性病救助。具体包括特别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特别门诊慢性病经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理费用按 60%比例救助,年封顶线为 15000 元;一般门诊慢性病救助实施定额救助,年救助额在 500 至 1000 元,由民政部门根据每年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量、救助对象人数和病种等确定具体救助金额。特别门诊慢性病和一般门诊慢性病病种参照医保和新农合规定执行。 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