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法律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市场秩序,维护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是指在城市中根据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以及供配电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电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实行优先进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投资等方面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五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应当服从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法律规范服务、便利乘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规定,依法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
第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建设候车亭、站台等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项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设置城市公共汽电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十一条 航空港、铁路客运站、居住区、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